(2013)德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万寿与被告周明星、林国建、林公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万寿,周明星,林国建,林公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许万寿,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周明星,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国建,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公鸿,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万寿与被告周明星、林国建、林公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万寿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万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开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竞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