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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终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东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新宝、吕思翔及原审被告赵家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东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马新宝,吕思翔,赵家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东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赵家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济民、徐丽娜,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新宝,男,1969年1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朱建梅,江苏斯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思翔,男,1982年3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紫艳,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家梅,女,1967年9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薛济民、徐丽娜,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东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新宝、吕思翔,原审被告赵家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京东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家梅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丽娜,被上诉人马新宝的委托代理人朱建梅,被上诉人吕思翔的委托代理人李紫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2)江宁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南京东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吴劲松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慧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