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柴建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383号罪犯柴建军,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改造。2000年11月被告人柴建军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09年11月9日假释。假释考验期间又因犯新罪,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蚌山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建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对其假释裁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柴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柴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柴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