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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颜才文与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才文,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人 民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颜才文。委托代理人明松,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细南。委托代理人祝徐非,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颜才文与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肖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颜才文、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19日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颜才文、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同意解除备案号为蔡06100730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颜才文、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同意,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具体退款方式及数额如下: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9月20日将颜才文缴纳的首付房款79984元退还颜才文,颜才文已全部收讫无异议;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从2007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20日已代颜才文向建设银行江汉支行归还的按揭贷款金额,颜才文无须再向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返还。颜才文按揭贷款截止2013年9月20日的剩余部分金额由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直接返还颜才文贷款银行即建设银行江汉支行,并由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向颜才文提供建设银行江汉支行的还款依据,做为颜才文与建设银行江汉支行解除贷款合同的依据。三、颜才文应将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及发票等原件资料全部退还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四、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抵押备案、合同注销等相关手续,颜才文予以配合。五、颜才文承诺:约定解除合同及办理完退款手续后,不再向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追究逾期交房的责任,并不再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六、武汉中博置业有限公司、颜才文双方对达成的协议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密。任何一方违反造成了其他方损失,其他方有权要求赔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