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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法民速字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9-05-06

案件名称

云南实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云南实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法民速字16号原告:云南实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法定代表人:胡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丽,女,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昆明市人,云南实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住昆明市五华区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郭若薇,女,汉族,1988年12月24日出生,昆明市人,云南实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住昆明市盘龙区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岩,男,汉族,住,住昆明市五华区/div>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云南实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