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梅城客运分公司与杨红斌、黎孝武、天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梅城客运分公司,杨红斌,黎孝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法民一初字第1217号原告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梅城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湘运公司”)。负责人蒋朝辉,梅城客运分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球林,湖南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斌。被告黎孝武。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负责人殷建设,支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建永,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伍爱梅,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梅城客运分公司诉被告杨红斌、黎孝武、天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需对湘H917**号客车的营运损失进行评估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梅城客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红斌、黎孝武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96元,减半收取27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柳小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