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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033号罪犯贾某某,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以(2009)狮刑初字第6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贾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贾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10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