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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颍执字第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徐军与陈孝亮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陈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颍执字第05-4号申请执行人徐军,女,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孝亮,男,1954年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1999)颍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孝亮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孝亮有位于颍上县盛堂乡东大街座西向东楼房两层四间房屋(该房屋南侧现为李怀千居住)及西侧后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孝亮所有的位于颍上县盛堂乡东大��座西向东楼房两层四间房屋(该房屋南侧现为李怀千居住)及西侧后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该房产,但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叶 青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金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