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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陈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2号原告陈某,男,出���于1982年4月15日,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黄色永,男,北川县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90年5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廖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泳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