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张友爱、袁伦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张友爱,袁伦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张友爱。被告袁伦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张友爱、袁伦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友爱、袁伦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友爱、袁伦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成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