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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张友爱、袁伦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张友爱,袁伦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张友爱。被告袁伦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张友爱、袁伦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友爱、袁伦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友爱、袁伦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成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