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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彬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彬县炭店镇。被执行人鲁某某,女,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彬县义门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彬县人民法院(2013)彬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鲁某某给付申请人张某某借款1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鲁某某2015年12月30日前主动偿还全部借款17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1500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不要求法院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彬执字0006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孝民审 判 员  李金刚代理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