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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艳茹、袁佳楠等与胡宝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茹。申请执行人袁佳楠。申请执行人袁秀芦。被执行人胡宝宁。本院在执行李艳茹、袁佳楠、袁秀芦申请被执行人胡宝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宝宁名下的牌照号为冀T×××××号汽车一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宝宁名下牌照为冀T×××××的汽车的查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迎坤审 判 员  郑广平代理审判员  赵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