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北京亿德物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亿德物通物流有限公司,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229号原告北京亿德物通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884672),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张良,经理。被告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569962),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9号立高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政昌,董事长。原告北京亿德物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公司)与被告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高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立高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亿德公司诉称:2013年3月,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从大兴分公司运输防水涂料往西安、昆明等地。原告按照约定运送货物至指定地点后,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运费,剩余运费88013元一直拖延支付。2013年9月16日,被告给付原告北京银行转账支票一张,但其账户已被冻结,该支票无法取现。2013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债权人登记表一份,确认欠原告运费88013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88013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立高公司既未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立高公司向亿德公司出具北京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支票号为06108821,金额为88013元,出票人签章栏处分别加盖了“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和“王政昌印”,收款人为亿德公司。2013年9月18日,亿德公司持该支票到银行提示付款时,被银行以“账户冻结或不存在”为由退票。上述事实,有亿德公司提供的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和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立高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仅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即可请求给付票面金额。本案中,亿德公司从立高公司合法取得的转账支票必要记载事项完整,应属有效票据,其作为持票人享有取得票据金额的权利。立高公司在出具支票后,对持票人负有保证付款的义务。现立高公司出具的支票因资金冻结被银行退票,致使亿德公司无法实现票据权利,亿德公司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故亿德公司要求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立高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亿德物通物流有限公司票据金额八万八千零一十三元;二、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亿德物通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票据款的利息(利息以上述票据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被告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