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李东辉与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盘锦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辉,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盘锦高速公路管理处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921号原告李东辉。委托代理人胡乃和,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盘锦高速公路管理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辉诉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盘锦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辉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佳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