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海英、陈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海英,陈顺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宁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江海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迪,男,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顺强,男,汉族,。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顺强以江海英名义向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借的4笔贷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均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由被告陈顺强承担,被告江海英不承担清偿责任;二、具体还款方式及期限如下: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陈顺强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景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