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守仁撤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张某,男,1966年08月0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某,系沙尖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张某与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