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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守仁撤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张某,男,1966年08月0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某,系沙尖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张某与赵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