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岑建军与刘顺利、梁丽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岑建军,刘顺利,梁丽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右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岑建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家伟,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顺利,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仙湖蓉茉大道。被申请人梁丽芹,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仙湖蓉茉大道。申请人岑建军因与被申请人刘顺利、梁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顺利、梁丽芹房产、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2号风景湾8号楼2单元1303号房产及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有的轿车及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岑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顺利位于南宁市蓉茉大道12号东方广场北2栋2单元17C号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刘顺利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2号风景湾8号楼2单元1303号房产。三、冻结申请人梁丽芹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仙葫支行(账号6212262102001293762)存款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振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