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刑一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黄坤民、周威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一终字第9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4月19日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6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某,男,1996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因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周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十月十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毛焱军、刘娜(均已判刑)等人在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辣阿婆”快餐店吃宵夜时与店主孙某甲发生口角,孙某甲便叫来被告人黄某,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并叫来他人发生殴斗。在斗殴过程中,致张某轻伤,胥某的比亚迪小车被毁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4012元。上述事实有物证照片,法医鉴定意见及价格鉴定意见,民事赔偿领条,证人孙某甲、张某、胥某、王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原审被告人黄某、周某及同案犯毛焱军、刘娜、李颖的供述在卷证明。据此,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黄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黄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黄某上诉认为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而应认定为从犯,且具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故一审判决对其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毛焱军、刘娜(均已判刑)等人在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辣阿婆”店内吃宵夜时,因刁难店主孙某甲,孙某甲便叫来上诉人黄某。黄某进入店内后即责问毛焱军等人,同来的陈某当众打了毛焱军一耳光。随后,双方在店外再次发生争执,黄某、陈某又追打了毛焱军。毛焱军被打后,刘娜与方团(在逃)为给毛勇军出气,持刀将“辣阿婆”店内的玻璃门、桌子及店内一些物品打烂。之后,毛焱军喊来的原审被告人周某与李颖(已判刑)等人又伙同刘娜等人再次至“辣阿婆”店内实施打砸,造成该店物质损失4859元。事后,孙某甲将店子被砸的事告诉了上诉人黄某,黄某便同张某、胥某等十余人,乘车至庆丰路去找毛焱军等人。毛焱军得知黄某会来找他后,便要刘娜、李颖、周某等人持刀在其楼下巷子里守候。凌晨3时许,刘娜在庆丰路口看见黄某等人下车,便往巷子里跑,黄某、张某等人持刀追赶,双方在巷子中相遇后发生殴斗。张某被刘娜等人砍倒在地,黄某等人见状即逃离。张某爬起后躲入胥某的比亚迪车内。刘娜、李颖及原审被告人周某等人对小车实施打砸,并将张某拖下车带至庆丰居委会侯家屋场。后经毛焱军授意才将张某放走。在斗殴过程中,致张某手指被砍断,胥某的比亚迪小车损毁。经法定机构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被损毁车辆物质损失人民币401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岳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位于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东方雅典二楼“辣阿婆”火锅店被毁损的现场情况。2、岳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岳县)公(刑)鉴(法临场)字(2013)0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证明张某的伤情为左小指末节离断伤;右食指裂伤,指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3、岳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湘岳县价鉴字(2013)第24、25号价格鉴定意见。证明位于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的“辣阿婆”火锅店被毁财产损失为4859.00元及涉案的“粤A×××××”比亚迪小车部件损失为4012.00元。4、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2日1时左右,毛勇波和几个伢仔到他经营的“辣阿婆”店中“找茬”,他就要黄某来作和解。十几分钟后,黄某和陈某来了,并和对方发生了争吵。他将双方劝开后就停止了营业。后来他姐姐孙某乙在回“辣阿婆”拿东西时发现店门玻璃及店内的东西被人砸烂了。他就打了报警电话。随后,他经过“巴塞罗那”茶楼时发现黄某、陈某还有张某和几个细伢仔站在那里,就要黄某他们不要再闹事了。但黄某等人叫他不要管。他再次经过“辣阿婆”店前时,发现附近跑来很多人,并发现路边上胥某的小车玻璃和外壳被人打烂了,张某的手指也被人砍伤。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2日凌晨1点多,他在君和酒店大厅得知黄某因女朋友弟弟的店子被庆丰路的人砸了,将他的朋友彭鹏叫去了。他就打电话给黄某并到了庆丰路,当时黄某带着几个人站在一家网吧门口,他下车后,有一个细伢仔给了一把“管杀”给他,他就跟着黄某喊来的七八个细伢仔一起往县二中方向走。刚走了十几米,就从另一个路口冲出了十几个拿刀的人。他们的人被冲散了,他也被那伙人围住并将他左手小指,右边食指砍伤,他负伤后躲进了路边胥某的比亚迪小车,那伙人砸车后又将他拖下车,带到当地的一个屋场里转了半个小时。之后,那伙人才将他放走。6、证人胥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1日晚上12点多,他接到孙某甲的电话,说他的“辣阿婆”店里有人闹事,要他去看一下是否认识对方的人。他过去后发现黄某要庆丰路的人不要在这里闹事。不久,双方就散了。之后,他送孙某乙回店里拿手机时发现“辣阿婆”被人砸了。孙某甲就去找黄某,黄某打电话喊来了张某等人,并乘车去找庆丰路的人。他和孙某甲、孙某乙开车经过庆丰路时,发现黄某和庆丰的人都拿着刀打起来了,黄某在被人追赶。他就下车叫同车的孙某甲、孙某乙快跑,结果他停在路边的车被人砸坏了。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2日凌晨1点多,他在“辣阿婆”宵夜时看到庆丰路的一伙人喝酒后在找老板的茬,并声称要砸掉店子,老板孙某甲就打电话给了黄某。十几分钟后,黄某和陈某来了并和庆丰路的人吵了起来。当时庆丰路的人还在打电话叫人来,他见状就走了。8、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1日晚,弟弟孙某甲告诉她有人在“辣阿婆”店里闹事。她赶到店里时看见前男友黄某还有陈某在和一伙人争吵,还将对方一个人追进了同心市场。之后,她返回“辣阿婆”拿手机时,发现店中已被打砸。随后,他和孙某甲在“君和酒店”大厅里看见黄某喊来的人进进出出,并在商量什么。不久,她和孙某甲乘胥某的车到了庆丰路,胥某将车停到了路边并和孙某甲下了车。这时她发现黄某在被庆丰路的人追,张某也被人追赶到了她乘坐的车内,那伙人就用刀和钢管砸车。她被迫下了车,张某也被那伙人拖下了车。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2日凌晨,黄某跟他讲孙某甲的“辣阿婆”店里有人闹事,要他去看一下。黄某到“辣阿婆”后就问那伙人是谁说要砸店子,他见对方有一个人很嚣张,就扇了那人一耳光。对方就要打架,但被人扯开了,双方又在楼下闹了一阵,那个被打了的人,趁他不备在他头上打了一拳,他就和黄某去追打了那个人。之后,他和黄某就一起去了“君和酒店”。不久,黄某听人讲“辣阿婆”被人砸了,就在“君和”大厅里打电话喊他的战友和朋友,准备和庆丰路的人打架。他当时因女朋友叫他有事,就没有去。10、同案人毛焱军(又名毛勇波)的供述。供认2013年1月12日凌晨,他和弟弟毛伟波等人在“辣阿婆”宵夜时,与服务员发生口角。之后,有二个城南的烂仔过来质问他们。他在站起来解释时,被一个叫“鲁鲁”的打了一耳光。随后,他们下楼时又和“鲁鲁”发生了争吵,另一个叫“坤坤”的和“鲁鲁”一道又对他进行追打。事后,他打电话叫来了一些人。刘娜等人为给他出气,还带人砸了“辣阿婆”店内的东西。随后,有人告诉他,“坤坤”会到他家里来找他。凌晨两点多,刘娜等上十人在他楼下和来找他的“坤坤”打了起来。当时,刘娜还抓到了对方的一个叫张某的。因为当晚要的是“搞坤坤”,就让刘娜将张某放了。并让毛伟波在岳阳电力宾馆给刘娜他们开了房并给了刘娜五百元钱。11、同案人刘娜的供述。供认2013年1月11日晚,毛勇波叫了他和一些朋友到“辣阿婆”宵夜。期间,为买烟和服务员发生争吵。不久,城南的黄某带着一个人过来质问他们并打了毛勇波一耳光。当他们在离开“辣阿婆”时,黄某等人又追打了毛勇波。事后,毛勇波让身边的人都叫人来打架。他联系来了方团,并与他去砸了“辣阿婆”的东西。之后,毛勇波又安排他们在其楼下守候。他在路边等人时,看见黄某带着人拿着刀来了,就转身往巷子里面跑,躲在巷子里面的他们的人就冲出来了,双方就打了起来。刚打几下,黄某那边的人就跑。有一个叫“杰杰”的躲进了一辆小车,他们就将车砸了并将“杰杰”拖下车,带到了旁边的候家屋场。他让“杰杰”打电话求毛勇波放人,在毛勇波同意后,就将人放了。当晚,毛勇波将他们安排在岳阳一家宾馆休息。12、同案人李颖的供述。供认2013年1月12日凌晨1点多,毛勇波打电话给他,要他和周某去庆丰路“有事”。到毛勇波家的夜宵店后,听刘娜讲毛勇波被城南的“坤坤”打了,毛勇波要砸“辣阿婆”店面。当他到“辣阿婆”时,发现店子已被人砸了一次,他们又进去砸了一遍并返回至毛勇波的楼下。有人还给他们送来了刀具,他拿了一把“管杀”。刘娜在路边上接人时,发现“坤坤”来了,他们就冲了出去,黄某和张某冲在前面,他和刘娜一道与对方打了起来。当张某被砍后,黄某等人就跑掉了。张某负伤后躲到了路边一辆车上,他们就从被砸的车里将张某拖出来,带到了候家屋场。张某在向毛勇波道歉后,他们就将张某放掉了。事后,毛勇波安排他们躲到了岳阳市的“电力宾馆”。13、原审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供认2013年1月12日凌晨1时左右,他接到李颖的电话赶到了庆丰路同心市场门口,看到毛勇波(即毛焱军)拿着刀在讲他在“辣阿婆”被人打了,他要砸掉店子,还分给了他一把刀。他就跟着刘娜等人砸了已被砸过了的“辣阿婆”的店门玻璃、吧台和桌子。之后,毛勇波称黄某会过来打架,叫他们到其楼下等并有人送来了六把刀。不久,从两台车上下来了十多个拿刀的人向他们冲来,他们也迎了上去,对方见他们人多就吓跑了。他们就将对方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车砸烂了,并将车上一个叫“杰杰”的人打了一顿。后来,刘娜将“杰杰”放走了。当晚,毛焱军还安排他们住进了岳阳的一家宾馆。14、上诉人黄某的供述。供认2013年1月11日晚11点多,他女朋友孙某乙告诉他孙某甲的店里有人闹事,要他过去看看是否认识闹事的人。他和孙某乙从“君和宾馆”出来时碰到了陈某,三人就一道乘车去“辣阿婆”的二楼问那伙人是谁要砸店子,毛勇波站起来时被陈某打了一耳光。下楼后,他和陈某见毛勇波等人还和他们讲狠,就追打了毛勇波。1月12日凌晨1点多,孙某甲告诉他“辣阿婆”被人砸了。他从“君和宾馆”出来时,在大厅看见了张某和城南的几个小混混,张某要同他一起去,他们就开了三台车去了庆丰路。在一家网吧门口,他看到了一个和毛勇波一伙的,就去追他,和他一起过去的五个细伢子拿了四把刀,也冲了过去。双方打起来后,他见打不赢,怕同去的人被砍伤,就让他们快跑。后来,他得知张某被砍伤了手指并将张某送到了医院救治。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与原审被告人周某参与他人组织的持械斗殴,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黄某在本案中具有邀集他人并积极参加斗殴的犯罪情节,在聚众斗殴中起了重要作用,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中的主犯的认定要件。故上诉人黄某提出其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而应认定为从犯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根据上诉人黄某具有的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已对其减轻处罚。因此,上诉人黄某关于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琼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