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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李大勇与何婷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勇,何婷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521号原告李大勇,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余先德,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文科,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婷婷,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勇与被告何婷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勇未按本院补交诉讼费的通知补交诉讼费,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大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已收受理费465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李大勇。审 判 长  姚利平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晏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