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周宏益与王天方、王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益,王天方,王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周宏益。委托代理人:陈海明。被告:王天方。被告:王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益诉被告王天方、王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宏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宏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周宏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灵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盛儿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