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刑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罗建明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建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0126号罪犯罗建明,男,1978年07月01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现在湖南省坪塘监狱服刑。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建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被告人罗建明不服原判,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30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终字第001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坪塘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建明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建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0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维审判员 龙新国审判员 杨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