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刘宗文与黄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文,黄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7号原告:刘宗文。被告:黄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文与被告黄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华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