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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王茹、朱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王茹,朱敏,杨洪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朱徐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邓勇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茹,女,1996年8月出生,汉族,学生,住涡阳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茹母亲。委托代理人:杨林,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涛,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审被告:朱敏,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一审被告:杨洪顺,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徐州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0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财保徐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涛、王茹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杨林,朱敏、杨洪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认为及判决结果内容详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0971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人民财保徐州分公司不服,上诉称:1、原告为农村户口,各项损失均应按农村标准计算。2、原告单方委托伤残评定,评定过程及材料未经各方当事人质证认可。且该评定机构对其伤残认定的同时,又认定后续治疗费,违反伤残评定准则的要求。且原告内固定在位,后续治疗费也因此产生,伤残程度的确定也为此处。为此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查明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1、王茹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涡阳县城关中心学校上学,其住址为涡阳县城关街道赵楼居民组41号。其在城镇上学、生活,一审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2、王茹的伤残鉴定虽系单方委托,但该鉴定意见客观、与本案有关联,且人民财保徐州分公司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认定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该鉴定意见中关于后续治疗的费用包括植皮手术费用及内固定取出手术费用,是王茹后期治疗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审给予认定并无不当。综上,人民财保徐州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