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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晓燕与蒋云慧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燕,蒋云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黑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刘晓燕。被告蒋云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燕诉被告蒋云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刘晓燕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维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茂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