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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行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陈权与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权,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射行初字第0002号原告陈权。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刘旭,局长。原告陈权诉被告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权负担。审 判 长  潘高良代理审判员  王书品代理审判员  蔡琳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士村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