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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江苏镇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辛丰支行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工贸实业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镇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辛丰支行,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工贸实业总公司,镇江市丹徒区中天商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辛丰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负责人周文龙,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工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村。法定代表人殷大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中天商厦。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丰村。法定代表人李捍卫,系该商厦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辛丰支行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工贸实业总公司、镇江市丹徒区中天商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徒辛商初字笫0077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辛丰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49329元,申请执行费4689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辛丰支行向本院申请,要求实体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费46895元未能收取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徒辛商初字笫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李寿海审判员  李 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