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东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人李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抚养费补偿款10000元整。据申请人称,周某某现居内蒙古,本院无条件取得联系。执行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周某某的银行存款5550元(含执行费50元)清偿了部分债务,其余部分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执行。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