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4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丁建明与丁建国、丁建法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明,丁建国,丁建法,张木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090号原告丁建明。委托代理人綦江。被告丁建国。被告丁建法。委托代理人单波。被告张木功。委托代理人魏学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明与被告丁建国、丁建法、张木功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明撤回对被告丁建国、丁建法、张木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跃平人民陪审员 范金海人民陪审员 窦茂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纪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