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催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钱国荣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国荣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催字第472号申请人钱国荣,男,汉族,1957年5月4日出生,系常州新北区高正防水材料经营部业主。申请人钱国荣(系常州新北区高正防水材料经营部业主)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20005322244678、出票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18日、收款人为开封东京空分集团耀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0月18日、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会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钱国荣(系常州新北区高正防水材料经营部业主)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俊阳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