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繁执字第008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克春与被执行人繁昌县荻港镇金楠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克春,繁昌县荻港镇金楠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855-1号申请执行人:许克春,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荻港镇金楠石材厂,住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夏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克春与被执行人繁昌县荻港镇金楠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在金融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繁昌县荻港镇金楠石材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克春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2)繁民二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革审 判 员  朱玉宝代理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