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30
案件名称
李伟与陈如信、金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伟;陈如信;金珍珠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931号 原告:李伟。 委托代理人:应仲明、周志表。 被告:陈如信。 被告:金珍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陈如信、金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伟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151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李伟负担。 审判员 刘崇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