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吴全雄与项范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全雄,项范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3号原告吴全雄,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项范泉,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全雄与被告项范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全雄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全雄以已与被告项范泉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全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吴全雄负担。审判员 缪方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杨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