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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吴全雄与项范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全雄,项范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3号原告吴全雄,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项范泉,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全雄与被告项范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全雄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全雄以已与被告项范泉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全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吴全雄负担。审判员  缪方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杨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