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虞海丰与齐铁源、顾盼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海丰,齐铁源,顾盼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1651号原告虞海丰。委托代理人胡光明。被告齐铁源。被告顾盼君。原告虞海丰与被告齐铁源、顾盼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瑛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婷、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铁源、顾盼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齐铁源多次向原告购买烫纸。截止2013年3月7日,齐铁源尚欠原告货款63000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6月份前付清。被告齐铁源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故诉讼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齐铁源、顾盼君支付原告货款63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自2013年7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提供了2013年3月7日被告齐铁源出具的欠条一张、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相一致,并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齐铁源出具的欠条、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齐铁源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的买卖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齐铁源、顾盼君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齐铁源、顾盼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齐铁源、顾盼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虞海丰货款63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13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25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375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4,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黄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