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曾秀环与被告欧阳甲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环,欧阳甲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88号原告曾秀环,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欧阳甲前,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秀环与被告欧阳甲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秀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曾秀环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竞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