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滕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荣成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滕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荣成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业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大威,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辉。委托代理人王清联。原告荣成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荣成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荣成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 飞代理审判员 滕学策人民陪审员 闫忠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