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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催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南通亨利镍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亨利镍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催字第440号申请人南通亨利镍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钱园村。法定代表人祝进明,董事长。申请人南通亨利镍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50005322888965、出票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郑州红宝石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28日、收款人为河南爱微商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8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亨利镍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俊阳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