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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郑玉明、被告张晓雷、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明,张晓雷,李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910号原告郑玉明,女,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告张晓雷,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被告李红梅,女,1969年3月18日,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受理原告郑玉明与被告张晓雷、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郑玉明的起诉不符合立案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玉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郑玉明。审 判 长  诸葛闯人民陪审员  许晓冬人民陪审员  黄长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海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