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民初字第3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毛淑娇诉湖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淑娇,湖南省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3778号原告毛淑娇,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正奇,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长沙市解放西路61号。法定代表人祝益民,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淑娇与被告湖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毛淑娇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省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毛淑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淑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9元,由毛淑娇负担。审判员 孙剑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登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