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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罗仁勇申请执行雍权德、张燕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仁勇,雍权德,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绵竹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罗仁勇,男。被执行人雍权德,男。被执行人张燕,女。本院(2013)绵竹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82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雍权德,张燕应付罗仁勇欠款8290元,��协商申请执行人罗仁勇只收取8000元,其余款项予以放弃。被执行人定于2014年1月2日给付1000元、同年1月20日前给付1000元、同年4月底前给付1000元、同年6月底前给付5000元。二、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三、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万兴审判员  赵一平审判员  褚宗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