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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南刑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罗昌长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昌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51号罪犯罗昌长,男,1980年11月20日生,壮族,文盲,广西省凤山县人,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12年4月23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汇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2013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罗昌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穿磁环劳动中,能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2年8月26日至2013年8月25日考评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昌长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屠筑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