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春丽与吴子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01493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帮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耀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