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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春丽与吴子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初字第01493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帮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耀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