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陈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陈某某,开县汉丰街道凤凰小学,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汉族,生于2000年5月4日,学生,重庆市开县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5日,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县人,系原告张某甲的母亲。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5日,初中文化,重庆市开县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道海(特别授权),开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开县汉丰街道凤凰小学,负责人邓光美(校长),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大时代D区三楼内。被告周某甲,男,汉族,生于2001年10月2日,学生,重庆市开县人。法定代理人周某乙,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5日,小学文化,重庆市开县人。被告周某乙,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5日,小学文化,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开县汉丰街道凤凰小学、被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皮志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大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