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法民初字第29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法民初字第2913-2号原告:周某某,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张小友、明莉,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以已与被告李某某达成和解,同意被告返还40万元人民币,且被告已经实际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50元及财产保全费用327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瑜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