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沙商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黎杰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太仓市黎杰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沙商初字第0128号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先来,该公司员工。被告太仓市黎杰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黎杰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爱林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月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