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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罗超与达州力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超,达州力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中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罗超被执行人达州力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号:511700000039004法定代表人陈国武,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罗超与达州力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4年2月20日将达州力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达州朝阳东路支行帐户上的存款8367.5元予以扣划,其中8317.5元用于支付罗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款50元用于支付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达市劳人仲案(2013)7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运宇审判员  冯 忠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拥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