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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执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建华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湖南建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湘执字第224-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1976年6月17日生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白云镇。被执行人湖南建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湘杨路。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公司经理。申请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建华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3年12月23日,申请人梁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劳仲字第(2013)第2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建华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并有可能转移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建华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431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 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盛哲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