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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信阳康乐管业有限公司与信阳市三元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康乐管业有限公司,信阳市三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康乐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荣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信阳市三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凯。本院在执行信阳康乐管业有限公司与信阳市三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信阳市三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河南省恒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河南省恒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省恒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信阳康乐管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45710.9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斌审判员 杨君瑞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全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