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黎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59号原告黎某甲,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坦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长禄,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强,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7月于深圳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亦大不相同,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在不断的争吵中逐步淡化。1998年生育儿子黎某乙,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很难共同生活下去。因儿子年纪尚小,原告担心离婚对儿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于是原告对被告一再忍让,但被告却不理解原告的一片苦心,在原告与其多次沟通、妥协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导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黎某丙由原告抚养(教育、医疗等重大支出由原被告另行平均分担),被告可于每周末探望儿子,寒暑假及其他重大节日,经与原告协商后,被告可将儿子接回被告处共同生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一路国城花园2栋14C2房产;(2)依法分割粤B×××××轿车;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出庭,其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告起诉陈述与事实不符,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很深,结婚期间被告一心一意照顾家庭,即使原告与他人有不当关系,被告都能从家庭出发对原告予以包容和原谅,且双方的小孩也不愿意原、被告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1、原、被告于1995年7月25日登记结婚,1998年11月15日生育儿子黎某丙。2、原告称双方性格观念上有很大分歧,导致无法沟通,感情逐渐淡漠,现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双方应当具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称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因彼此性格、观念不同积累了矛盾,上述矛盾确实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据此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现被告表示与原告感情深厚,不同意离婚,愿意尽最大努力维持家庭关系,故双方仍存在和好可能,应暂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黎某甲与被告张某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932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