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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威远县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威远新雅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远县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威远新雅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西街57号。法定代表人胡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新雅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河东街325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新雅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新雅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判决要求支付代偿的借款本息744752.14元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义务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妍 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沁(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