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二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王汉财、王秀玲与高万灵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财,王秀玲,高万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636号原告王汉财,住吉林省磐石市。原告王秀玲,住吉林省磐石市。委托代理人徐士杰,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高万灵,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王成,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财、王秀玲与被告高万灵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汉财、王秀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相关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财、王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0元,由原告王汉财、王��玲负担。审 判 员 顾丽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